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系黎平某村村支书,2020年4月份在山坡养鸡,因经常有黄鼠狼、老鹰等野兽来偷吃,在网上浏览了国外防狼视频时发现了射钉枪,于是就从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和一些射钉弹,改制成射钉枪存放于家中用于防野兽。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特力450”枪支,具有致伤力。公安部门通过线索发现杨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在排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射钉枪。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杨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未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于相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官说法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及枪支零件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非法持有、制造枪支的危害后果不知晓,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