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邬某某在和朋友聚餐时,其朋友伍某某介绍了一个赚钱快的路子:只要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使用,进账20万元就可以得5万元。随后,两人便密谋:“反正那些钱也不干净,我们黑掉那些钱,然后五五分,比借银行卡还要来钱快!”
于是,在伍某某的联系下,2024年4月,邬某某在明知提供给他人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谁料,他人在操作完毕后直接跑了无法联系,结果邬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他人承诺的好处费也没有拿到。
经查,邬某某出借的银行账户异常流水总计人民币709986.4元,其中转入异常流水共计人民币360125元,转出异常流水共计人民币349861.4元。其中,邬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在被害人姚某某被诈骗案中帮助转移人民币68268元;在被害人李某被诈骗案中帮助转移人民币50000元;在被害人付某被诈骗案中帮助转移人民币36400元;在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案中帮助转移人民币42000元,共计帮助转移人民币196668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资金账户及手机,并协助将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只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或者办理贷款,这样看似简单的操作,吸引了不少人,本案的被告人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迷惑,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因此,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要时刻警惕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也许一念之间就触碰了法网。
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