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4日,在某直播平台拥有40多万粉丝的网络主播张三通过平台语音直播与某女主播共同参与某网络游戏时,声称z公司旗下某艺人向其哭诉李四(z公司经营者)恶意冻结其账号,张三不仅对李四进行了辱骂,造谣李四坐过牢、潜规则女主播,还带节奏让粉丝支持其辱骂行为。张三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带头唆使粉丝冲击z公司旗下艺人直播间,恶意扰乱艺人直播,影响z公司主播的正常直播。
z公司的管理员向该直播平台投诉举报,该平台对张三作出扣分,封禁14天的处罚。李四及z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和z公司的损失,以及赔偿二者为制止张三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张三释法析理,张三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在网上发表辱骂他人的言论,侵犯了李四及z公司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三在该平台以张三本人网络账号进行直播的方式,向李四及z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经法院审查,直播后回放保留天数不少于5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谨言慎行,法律底线切不可逾越。每一个人都应积极履行公民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避免传播未经证实,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请善用网络资源,做到文明上网、理性用网,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共同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