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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7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刘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刘某某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案中领取的案款696.99万元退回指定账户。因刘某某到期未履行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虚假申报财产,隐瞒其持有贵州某公司80%股权的情况,并于2020年9月18日将股权以160万元转让给刘某莲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120万元用于折抵对刘某莲的债务。2021年1月,刘某某向解某某收取房屋租金 22 万元(包含刘某莲的房屋租金8万元),除转给刘某莲的8万元外,刘某某未将其所得的14万元房屋租金作为执行款缴至法院。

2021年6月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依法推动将其拒执行为,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刘某某的行为,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生效后,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人的被告人刘某某,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未如实申报其贵州某公司的股权,并转让给他人折抵债务,同时将收取法院已查封房产的租金用以偿还其他债务,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依法履行。如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罪,将有效遏制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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