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研究,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立法项目
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起草《贵州省政务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2.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3.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4.为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保护好即将建设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条例(草案)》。
5.为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由省卫生健康委重新起草《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30件)
1.《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省投资促进局)
2.《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省应急厅)
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
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5.《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9.《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10.《贵州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11.《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12.《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13.《贵州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17.《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省能源局)
18.《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贵州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20.《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2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22.《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23.《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2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5.《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6.《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27.《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省审计厅)
28.《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29.《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政府规章(7件)
1.《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草案)》(省民政厅)
2.《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局)
3.《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4.《贵州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办法(草案)》(省民政厅)
5.《贵州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保护办法(草案)》(省烟草专卖局)
6.《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草案)》(省国安厅)
7.《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根据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此外,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