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推行法律顾问的文件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队,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由省司法厅政府法律顾问处承担。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贵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的法律顾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未受过党纪处分;受聘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五)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没有其他不宜聘任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四)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合同,准备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文本。
(五)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案情复杂、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六)为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党委政府重大涉法课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八)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咨询论证,参与法治宣传培训,受委托代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九)办理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发表讨论意见。
(四)取得适当的服务报酬。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合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以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其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服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外聘法律顾问:
(一)公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有关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律师自荐的还应经省律师协会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考察,择优拟定候选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司法厅党委审定后,决定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及和记娱乐怎么样的联系方式。
(二)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及和记娱乐怎么样的支付方式。
(三)聘任合同期限及合同解除。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司法厅有关处室承办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时,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论证、审核等服务应当根据要求形成书面法律意见,确保法律意见书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事项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准确提出化解风险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使用外聘法律顾问有关处室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服务和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档案和工作台账,并对每次服务质量按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每次聘期3年,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外聘法律顾问聘期届满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后,有关人员不得在个人宣传和名片、出版物上继续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字样。
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每年度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详细报告年度参与研究论证服务事项、服务成效及有关情况。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每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为优秀,通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
(一)提出的法律意见被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的。
(二)有关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明显成效并在全国、省级会议上交流的。
(三)参与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论证得到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和表扬的。
(四)其他履职敬业、成绩突出情形的。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实行动态调整、解除聘任合同,并视情向社会公告:
(一)提供的法律服务错误或者有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解聘并公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法律顾问隶属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以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以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的;
(二)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涉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三)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聘期内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的;
(五)同时接受与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做好以下联络服务工作:
(一)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参与相关会议、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外聘法律顾问承办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报厅领导审定后反馈。
(五)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课题或者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六)做好协助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报酬。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具体由省司法厅政府法律顾问处负责。
对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载入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奖惩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9日制定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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