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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0-12-1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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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负责编制并公布其所属、管理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中央在黔单位、群众团体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省政府

1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

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省政府组成部门

3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贵州省教育厅

5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6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8

贵州省公安厅

9

贵州省民政厅

10

贵州省司法厅

11

贵州省财政厅

1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1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1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17

贵州省水利厅

18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19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政府口岸办公室)

20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1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3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4

贵州省审计厅

25

贵州省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26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直属机构

27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8

贵州省能源局

29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30

贵州省体育局

31

贵州省统计局

32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33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4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35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6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7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贵州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38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39

贵州省林业局


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40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1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42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

43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44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5

贵州科学院

46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47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

48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

49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50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省级部门

51

贵州省国家安全厅

52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53

贵州省气象局

54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55

贵州省地震局

56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57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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